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8號
- 原告
- 林金柱
- 原告
- 葉銘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伸全律師
- 被告
- 林玉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於庭期前5日具狀就本件約定債務之清償地為何表示意見及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於庭期前5日具狀就本件約定債務之清償地為何表示意見及提出相關證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