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9號
- 原告
- 林金柱
- 原告
- 葉銘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伸全律師
- 被告
- 謝藍金珠
- 被告
- 藍異濱
- 被告
- 王藍阿霜
- 被告
- 藍木煌
- 被告
- 藍木營
- 被告
- 藍貴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績寶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建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9號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