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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6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73號

債權人
吳明玉
債務人
林錦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10673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 (退 票 日) ││├──┼─────────┼───────────┼───────────┼───────────┤│001 │104年2月30日│3,000,000元 │104年9月30日│KD0000000 │├──┼─────────┼───────────┼───────────┼───────────┤│002 │104年8月30日│4,000,000元 │104年9月30日│KD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67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