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親字第1號
- 原告
- 吳松勳
- 訴訟代理人
- 邱垂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陳麵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追加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本案被告。
說明:
一、第3 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依第39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50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江金英(女,民國〈下同〉24年1 月5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3 年6 月16日死亡)於起訴前已身亡,原告請求確認其與江金英間親子關係存否,因我國現行法體系在涉及公益之民事事件如無當事人時,係規定由檢察官做為職務上之當事人,由檢察官續行該訴訟,即應以檢察官為被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等規定裁定命補正上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