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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0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79號

債權人
粘許訓

上列債權人粘許訓因與債務人陳清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粘許訓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之證物存證信函內容所載,債務人與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內已有部份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尚欠新臺幣參拾柒萬元,然債權人於請求之原因事實卻又要求債務人應連同返還本金新臺幣伍拾萬元,似有未合,請具狀釋明其請求依據為何?請查明正確請求金額並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清俊(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07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