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2號
- 原告
- 蕭健偉
- 訴訟代理人
- 陳瑾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谷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土地共有人蕭寶琴於起訴前即已死亡,原告未以其繼承人為被告,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蕭寶琴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補正以蕭寶琴之繼承人為被告,及聲明蕭寶琴之繼承人就其所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土地共有人蕭寶琴於起訴前即已死亡,原告未以其繼承人為被告,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蕭寶琴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補正以蕭寶琴之繼承人為被告,及聲明蕭寶琴之繼承人就其所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