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4號
- 再審原告
- 陳松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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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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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