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宗桂
- 訴訟代理人
- 徐盛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汝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