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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汝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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