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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號

聲請人
盧素琴

上列聲請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聲請人交付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一案(含第一審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104號)之法庭錄音內容。

理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新增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第8條第1項,於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敍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3號損害賠償事件,因欲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告證人陳信義、宋玉煌、黃泰祐三位證人涉嫌偽證罪,我方律師需要了解該三名證人於民國104年3月12日、7月13日及8月13日上開事件出庭作證之錄音內容,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本件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