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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瑞水陳怡潔歐家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9號

上訴人
宏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振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1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7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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