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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9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善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9號

原告
林文俐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林聖芳律師

      楊博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6月15日當庭追加先位請求1、確認被告郭永富與張芷瑒就如附

表編號1至13之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及移轉登記無效。2、確認被

告郭永富與楊呈裕就如附表編號14至25之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及

移轉登記無效之訴訟標的,追加先位請求訴訟標的之總額為13,1

80,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072元,扣除起訴時所繳納之

38,125元後(備位請求部分),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9,9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請求,特此裁定。

附表:原告主張郭永富所移轉之彰化縣花壇鄉灣東段土地┌──┬────┬────────┬────┬──────┬──────┬──────┐│編號│地號│移轉權利範圍│移轉對象│移轉面積(平│公告土地現值│移轉價值(小││││││方公尺)│(元/平方公 │數點以下四捨│││││││尺)│五入)│├──┼────┼────────┼────┼──────┼──────┼──────┤│1  │178-3  │10000分之131│張芷瑒 │33.17051│1300元│43122元 │││││││││├──┼────┼────────┼────┼──────┼──────┼──────┤│2  │178-4  │10000分之131│張芷瑒 │33.169462  │1300元│43120元 │││││││││├──┼────┼────────┼────┼──────┼──────┼──────┤│3  │178-5  │10000分之131│張芷瑒 │33.169724  │1300元│43121元 │││││││││├──┼────┼────────┼────┼──────┼──────┼──────┤│4  │178-6  │10000分之131│張芷瑒 │33.169593  │1300元│43120元 │││││││││├──┼────┼────────┼────┼──────┼──────┼──────┤│5  │178-7  │10000分之131│張芷瑒 │33.169331  │1300元│43120元 │││││││││├──┼────┼────────┼────┼──────┼──────┼──────┤│6  │178-8  │10000分之131│張芷瑒 │33.169331  │1300元│43120元 │││││││││├──┼────┼────────┼────┼──────┼──────┼──────┤│7  │178-9  │10000分之131│張芷瑒 │33.180597  │1300元│43135元 │││││││││├──┼────┼────────┼────┼──────┼──────┼──────┤│8  │178-10 │10000分之131│張芷瑒 │33.177453  │1300元│43131元 │││││││││├──┼────┼────────┼────┼──────┼──────┼──────┤│9  │178-11 │10000分之129│張芷瑒 │32.986074  │1300元│42882元 │││││││││├──┼────┼────────┼────┼──────┼──────┼──────┤│10 │178-12 │10000分之129│張芷瑒 │33.010713  │1300元│42914元 │││││││││├──┼────┼────────┼────┼──────┼──────┼──────┤│11 │178-15 │100000分之89845 │張芷瑒 │4386.0000000│1300元│0000000元  │││││││││├──┼────┼────────┼────┼──────┼──────┼──────┤│12 │178-16 │10000分之131│張芷瑒 │33.173392  │1300元│43125元 │││││││││├──┼────┼────────┼────┼──────┼──────┼──────┤│13 │178-19 │10000分之131│張芷瑒 │33.159375  │1300元│43107元 │││││││││├──┼────┼────────┼────┼──────┼──────┼──────┤│14 │178-3  │10000分之131│楊呈裕 │33.17051│1300元│43122元 │││││││││├──┼────┼────────┼────┼──────┼──────┼──────┤│15 │178-4  │10000分之131│楊呈裕 │33.169462  │1300元│43120元 │││││││││├──┼────┼────────┼────┼──────┼──────┼──────┤│16 │178-5  │10000分之131│楊呈裕 │33.169724  │1300元│43121元 │││││││││├──┼────┼────────┼────┼──────┼──────┼──────┤│17 │178-6  │10000分之131│楊呈裕 │33.169593  │1300元│43120元 │││││││││├──┼────┼────────┼────┼──────┼──────┼──────┤│18 │178-7  │10000分之131│楊呈裕 │33.169331  │1300元│43120元 │││││││││├──┼────┼────────┼────┼──────┼──────┼──────┤│19 │178-8  │10000分之131│楊呈裕 │33.169331  │1300元│43120元 │││││││││├──┼────┼────────┼────┼──────┼──────┼──────┤│20 │178-9  │10000分之131│楊呈裕 │33.180597  │1300元│43135元 │││││││││├──┼────┼────────┼────┼──────┼──────┼──────┤│21 │178-10 │10000分之131│楊呈裕 │33.177453  │1300元│43131元 │││││││││├──┼────┼────────┼────┼──────┼──────┼──────┤│22 │178-11 │2分之1│楊呈裕 │1278.53 │1300元│0000000元  │││││││││├──┼────┼────────┼────┼──────┼──────┼──────┤│23 │178-12 │2分之1│楊呈裕 │1279.485│1300元│0000000元  │││││││││├──┼────┼────────┼────┼──────┼──────┼──────┤│24 │178-16 │2分之1│楊呈裕 │1266.16 │1300元│0000000元  │││││││││├──┼────┼────────┼────┼──────┼──────┼──────┤│25 │178-19 │2分之1│楊呈裕 │1265.625│1300元│0000000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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