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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6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善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告
蕭健偉
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複代理人
莊谷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土地共有人蕭寶琴於起訴前即已死亡,原告未以其繼承人為被告,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蕭寶琴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補正以蕭寶琴之繼承人為被告,及聲明蕭寶琴之繼承人就其所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6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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