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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2號

確認建物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告
陳斌良
原告
陳英良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彰化市○○里00號房屋最新稅籍資料,並以課稅現值為本件訴訟費用繳納裁判費。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建物所有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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