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1號
- 再審原告
- 陳淑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就本院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45號、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77-13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