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9號
- 原告
- 劉鶴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靜霖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71,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478元。
二、上訴狀繕本一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靜霖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71,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478元。
二、上訴狀繕本一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