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2號
- 原告
- 陳斌良
- 原告
- 陳英良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彰化市○○里00號房屋最新稅籍資料,並以課稅現值為本件訴訟費用繳納裁判費。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2號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彰化市○○里00號房屋最新稅籍資料,並以課稅現值為本件訴訟費用繳納裁判費。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