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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1號

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