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懿慈
- 訴訟代理人
- 廖國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