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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9號

原告
劉鶴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靜霖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71,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478元。

二、上訴狀繕本一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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