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
- 債權人
- 林純列
- 監護人
- 林欣宜
- 債務人
-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傳金
- 債務人
- 黃耀煌
- 債務人
- 趙介民
一、債務人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耀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卷內所附合約書影本所示,趙介民僅為見證人而非契約要約人或連帶保證人,以存證信函催告亦不足證明其為要約人,故聲請人以趙介民為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