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銘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 107 年度重訴字第177號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27,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