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賴筹滿、蕭盛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賴筹滿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 視同上訴人 蕭盛耀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梁懷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