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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4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怡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4號

聲請人
王瑞慶

抗告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祭祀公業王三規堂暨祭祀公業王三槐堂選

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