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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告
羅錕鋘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應拆除越界至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上之同地段28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約略多少平方公尺;若逾期未陳報即依系爭土地總面積498.14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同地段28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羅XX之真實姓名,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二份。

四、書狀為民事起訴狀,惟當事人欄載原告即聲請人、被告即相對人,事實及理由六亦載「...懇請儘速安排調解期日以終結兩造之紛爭,...。」,然依書狀內容實難知悉本件究係提起訴訟?聲請調解?或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

五、依法繳足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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