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歐家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7號

抗告人
王淑瓊
相對人
陳駿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08 年度司票字第612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旨略以:抗告人因另有債務及人身事故,生活拮据,請求扣除票款新臺幣15萬元及近4 年利息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原裁定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載明認為原裁定不當之理由,且原裁定並無違誤,已如前述,故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