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4號
- 聲請人
- 王瑞慶
抗告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祭祀公業王三規堂暨祭祀公業王三槐堂選
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4號
抗告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祭祀公業王三規堂暨祭祀公業王三槐堂選
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