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0號
- 原告
- 羅錕鋘
- 訴訟代理人
- 陳俐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應拆除越界至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上之同地段28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約略多少平方公尺;若逾期未陳報即依系爭土地總面積498.14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同地段28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羅XX之真實姓名,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二份。
四、書狀為民事起訴狀,惟當事人欄載原告即聲請人、被告即相對人,事實及理由六亦載「...懇請儘速安排調解期日以終結兩造之紛爭,...。」,然依書狀內容實難知悉本件究係提起訴訟?聲請調解?或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
五、依法繳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