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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告
趙月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59,404元【計算式:(1084地號土地面積214.58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4,400元)+(1085地號土地面積95.33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4,400元)+(1673-1地號土地面積1,538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928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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