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0號
- 原告
- 趙月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59,404元【計算式:(1084地號土地面積214.58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4,400元)+(1085地號土地面積95.33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4,400元)+(1673-1地號土地面積1,538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928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