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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上訴人
謝賀全
被上訴人
鄭仲銘

      楊錦坡

      邱世杰

      胡紹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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