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謝賀全
- 被上訴人
- 鄭仲銘
楊錦坡
邱世杰
胡紹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楊錦坡
邱世杰
胡紹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