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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徐沛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上訴人
巫江禮
訴訟代理人
巫進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禮仲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4 項準用第77條之1 第2 項規定自明。查就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521,200 元【計算式:(彰化縣溪湖鎮鎮安段512 地號土地面積2,153 平方公尺×108 年土地公告現值1,700 元)+(同地段513 地號土地面積1,683 平方公尺×108 年土地公告現值1,700 元)】,應徵裁判費98,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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