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3號
- 原告
- 洪秀瓊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應拆除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若逾期未陳報即依系爭土地總面積875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全部資料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