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號
- 原告
- 兆洧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家用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光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昱睿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紹翊律師
- 被告
- 李珠美
- 訴訟代理人
- 戴易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兼 訴 訟
- 代理人
- 江宏永
江錫華
江侑玲
江俞樟
李宏政
江俞城
江秀鑾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江俞城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然原告未為一造辯論之聲請,即言詞辯論終結,是本件訴訟程序於法未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