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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鍾孟容

原告
兆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家用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賴昱睿律師
複代理人
楊紹翊律師
被告
李珠美
訴訟代理人
戴易鴻律師
訴訟代理人
兼 訴 訟
代理人
江宏永

江錫華

江侑玲

江俞樟

李宏政

江俞城

江秀鑾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江俞城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然原告未為一造辯論之聲請,即言詞辯論終結,是本件訴訟程序於法未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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