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兆洧建設有限公司、徐家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兆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家用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昱睿律師 楊紹翊律師 被 告 李珠美 訴訟代理人 戴易鴻律師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江宏永 江錫華 江侑玲 江俞樟 李宏政 江俞城 江秀鑾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江俞城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然原告未為一造辯論之聲請,即言詞辯論終結,是本件訴訟程序於法未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