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1號
- 抗告人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謝道明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林美雲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所為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亦未提出抗告狀繕本。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提出抗告狀繕本,以送達相對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1號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林美雲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所為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亦未提出抗告狀繕本。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提出抗告狀繕本,以送達相對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