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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1號

收取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1號

抗告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法定代理人
謝道明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林美雲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所為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亦未提出抗告狀繕本。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提出抗告狀繕本,以送達相對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收取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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