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7號
- 再抗告人
- 李佩眞
錢古鈞
再抗告人等因與相對人郭清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按非訟事件
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
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亦有明文。查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
未合。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