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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7號

再抗告人
李佩眞

      錢古鈞

再抗告人等因與相對人郭清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按非訟事件

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

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亦有明文。查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

未合。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