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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告
洪秀瓊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應拆除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若逾期未陳報即依系爭土地總面積875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全部資料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