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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鍾孟容

聲請人
許玲瑋
相對人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廷鑫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八日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二項所載「經雙方核對後,資方(即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等人在職期間積欠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將於110年3月25日匯入勞方等人薪轉帳戶中,給付金額分別如下:...許玲瑋為16萬2,384元(新臺幣);...」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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