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謝天時、劉冠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謝天時 債 務 人 劉冠均 劉建鏘 劉文鳳英 一、債務人劉冠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冠均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劉建鏘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劉冠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冠均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劉文鳳英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