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采凡螺絲五金有限公司、陳世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31號 債 權 人 采凡螺絲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列債權人采凡螺絲五金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采凡螺絲五金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退票理由單清晰未遮掩之影本。(請求票款應提出全部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表明是否已屆期經提示,且利息起算日得自退票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