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李鴛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鴛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 限縮,合先敘明。 二、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 令「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0元、400及500 元。」 三、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聲請人之債權金額為83004元,然相對人分別繳息至98年1月30日及97年3月9日即未再繳款,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51.94%)、信用卡契約(占協商債權27.07%)及現金卡契約(占協商債權20.99%)。 四、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2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7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1月3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 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相對人於民國91年1月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900元整,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 限。然相對人前於民國95年6月起,即已未依雙方合意 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本行已於95年8月24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六、相對人至民國97年3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69946元 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69946元為自91年1月4日起至 民國97年3月9日止之消費款。 七、相對人於民國92年5月29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 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整,利息按年息18%固定計息, 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20%計收,依約定 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因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聲請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3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423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 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 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八、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372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4208元李鴛鴦自民國9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5%002新臺幣69946元李鴛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2新臺幣69946元李鴛鴦自民國97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20%003新臺幣54237元李鴛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3新臺幣54237元李鴛鴦自民國97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15%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4208元李鴛鴦自民國9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69946元李鴛鴦自民國97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期計付300元違約金、逾期第2期計付400元違約金、逾期第3期計付500元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