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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俞潔即陳俞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至109年11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8,210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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