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萬景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07號 抗 告 人 萬景有限公司 即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陳蒼興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萬景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張朝欽間因與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萬景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