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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抗更一字第1號

抗告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李言孫

抗告人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代理人
潘慶運
相對人
許秀如
代理人
周志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惟未繳納抗告費,是因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抗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抗告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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