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抗更一字第1號
- 抗告人
-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泰誠
- 代理人
- 潘慶運
- 相對人
- 許秀如
- 代理人
- 周志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惟未繳納抗告費,是因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