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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5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邱劉彩鳳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晉瑭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與邱仁輝、邱國勳其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2年7月13日設定新臺幣(下同)216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塗銷前項記載之抵押權。原告雖以一訴主張上開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各該部分訴訟之最終目的均為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而抵押權供擔保物即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台幣241萬7592元(計算式:

面積476.89㎡×公告土地現值20,278元/㎡×應有部分1/12×3【原告

及其他二人】=241萬7592元),大其所擔保之債權額216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23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5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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