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5號
- 原告
- 邱劉彩鳳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晉瑭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與邱仁輝、邱國勳其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2年7月13日設定新臺幣(下同)216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塗銷前項記載之抵押權。原告雖以一訴主張上開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各該部分訴訟之最終目的均為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而抵押權供擔保物即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台幣241萬7592元(計算式:
面積476.89㎡×公告土地現值20,278元/㎡×應有部分1/12×3【原告
及其他二人】=241萬7592元),大其所擔保之債權額216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23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