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坤昇等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本件債務人之被繼承人施慶陽遺產總價值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萬4937元,債務人施富鐘之應有部分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7萬6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9580元,扣除已繳1000元,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新台幣8580元;若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