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2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坤昇等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本件債務人之被繼承人施慶陽遺產總價值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350萬4937元,債務人施富鐘之應有部分為4
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7萬6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9580元,扣除已繳1000元,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新台幣85
80元;若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