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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2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坤昇等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本件債務人之被繼承人施慶陽遺產總價值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350萬4937元,債務人施富鐘之應有部分為4

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7萬6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9580元,扣除已繳1000元,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新台幣85

80元;若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9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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