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祐均
訴訟參加人 金勝龍
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
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
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系爭
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鐵皮建物為其所有,該建物
之建造價格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有民事陳報狀、建築材
料單據附於原審卷內可參,原審據此認定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160萬元。則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
廢棄」,據此核算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應為16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