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0號
- 聲請人
- 温梓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美月等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5萬元(按聲請人陳報每個車位市價約15萬元核計),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41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美月等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5萬元(按聲請人陳報每個車位市價約15萬元核計),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