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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0號

變更共有物管理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瑞水

聲請人
温梓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美月等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5萬元(按聲請人陳報每個車位市價約15萬元核計),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0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共有物管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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