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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鍾孟容

上訴人
即原告
卓伯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請求刊登道歉聲明於報紙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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