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卓伯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請求刊登道歉聲明於報紙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5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請求刊登道歉聲明於報紙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