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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于人

上訴人
即原告
江祐均

訴訟參加人 金勝龍

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

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

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系爭

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鐵皮建物為其所有,該建物

之建造價格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有民事陳報狀、建築材

料單據附於原審卷內可參,原審據此認定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160萬元。則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

廢棄」,據此核算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應為16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9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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