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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吳棋笙
債務人
吳瑞權即洪美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美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美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五期違約金共計新臺幣參仟元。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美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