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吳棋笙、吳瑞權即洪美麗之繼承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棋笙 債 務 人 吳瑞權即洪美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美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美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五期違約金共計新臺幣參仟元。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美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