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38號
- 債權人
-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珉暢即劉耀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本金、利息、違約金各為多少?請依序列出。倘有錯誤,請一併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38號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珉暢即劉耀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本金、利息、違約金各為多少?請依序列出。倘有錯誤,請一併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