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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7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55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葉健中
債務人
協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明益

人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755號      編號 本 金 金 額  (新臺幣) 利 息 起 迄 日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含)以上,以左列利率20%計算 001 1,000,000元 自111年5月21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4.09%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12月21日止 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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